
雨湖融媒4月27日讯(通讯员 周文彪)“如果这次不是法官热心协调,案件会给我带来无尽的烦恼......真是太感谢法官了!”被告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被告彭某,曾在一家建筑公司担任工程师。工作期间,老板张某偶尔向其施以小恩小惠,彭某很是感激。相熟之后,张某告诉彭某,自己还有一家经营商品混凝土的贸易公司,股东为张某夫妇二人,现在愿意将其中5%股份无偿转让给彭某,共图发展。彭某当即答应成为贸易公司的股东。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元。
2025年,该贸易公司因拖欠混凝土搅拌站30余万元货款,被诉至雨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原告便申请追加包括彭某在内的三名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此时,张某因犯罪,已在监狱服刑;其妻抚育两个孩子,生活尚且难以为继,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彭某作为唯一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股东,成为原告重点追究的人。
鉴于被告彭某成为贸易公司股东后,从未参与公司分红,亦未参与公司管理,执行法官主动联系原告,将被告因法律意识淡薄成为股东,以及彭某收入不稳、妻子失业等情况向原告做了介绍。原告最终同意被告彭某支付8000元后,放弃对彭某的追究。
法官释法
有些人认为,成为公司股东意味着坐享其利,但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如果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一旦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股东就需在其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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