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融媒7月22日讯(通讯员 张理 程密群)“只要儿子能成家,花点钱我们也愿意!”家住万楼社区的张大爷夫妇年近七旬,看着36岁的儿子因性格内向迟迟未婚,老两口满心焦虑。在媒人的极力撮合下,他们结识了一位26岁的外籍姑娘。急于求成的老两口未加详察,便向媒人支付了十余万元的“介绍费”,期盼着这段跨国姻缘能早日“开花结果”。
然而,这场看似“圆满”的相亲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漩涡。万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依法介入,通过释法明理与纠纷调处,成功阻断了潜在的涉外非法婚介链条,为辖区居民挽回经济损失十余万元,有效防范了涉外婚姻领域的法律风险。
案情通报:以金钱为媒介的涉外婚介引发法律风险
辖区居民张某夫妇(化名)因子女婚姻问题,经由案外人(媒人)介绍,结识一名外籍人员。在未充分核实对方身份背景及婚姻意愿的情况下,张某夫妇向该媒人支付了十余万元“介绍费”。街道调委会获悉该线索后,依职权主动介入调查。
经初步核查,该外籍人员系持旅游签证入境,签证即将到期,且双方缺乏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感情基础。该行为已偏离正常婚恋交往范畴,涉嫌以金钱为媒介撮合婚姻,存在多重法律风险。
释法明理:厘清涉外婚介的法律定性与效力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调解员从法学专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全面释法:
其一,涉外婚介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早在1994年就已出台相关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媒人收取十余万元高额介绍费,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介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更触犯了国家关于严禁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其二,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金钱给付作为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实质上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三,涉外婚介协议因违法而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所谓“婚介服务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若相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纠纷化解:依法调处促成财产返还
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阐明了上述法律后果。外籍人员经释法后,明确表示无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自愿终止接触。媒人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全额退还了十余万元介绍费。至此,该起涉外婚恋纠纷得以依法妥善化解。
普法提示:依法缔结婚姻,防范法律风险
婚姻系以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为基础的身份契约,任何以金钱为媒介的婚姻撮合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涉外婚姻涉及国籍、签证、婚姻登记等多重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建立婚恋关系,审慎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及婚姻状况。对于以“涉外婚介”为名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公众应保持高度警惕。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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