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融媒11月6日讯(通讯员 唐小寒)日常生活中,遇到朋友、同学借钱应急是常有的事。但如果你借出去的钱,并不是你自己的“闲钱”,而是从信用卡里“套”出来的,那就要当心了——这样的“借款”,不仅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让你面临财产损失。近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
小文与小亮是同学。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小亮因生意资金短缺,多次向小文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尽管手头没有现钱,但小文出于同学情谊,便通过自己的信用卡贷款后以转账方式,或使用信用卡在小亮提供的POS机上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钱借给了小亮。借款之后,小亮虽然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但始终没有还清。多次催讨无果后,小文一纸诉状将小亮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亮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于2023年11月13日判决小亮向小文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可小亮不服法院判决,向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小文出借给小亮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信用卡套取的信贷资金,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小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由此造成小文的利息损失,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最终撤销原判决,判令小亮返还小文剩余借款本金58696元,赔偿信用卡银行息费26679.41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对小文主张的“约定利息”不予支持。
检察官提醒
民间借贷虽常见,法律红线不可触。信用卡授信额度内的资金属于银行所有,持卡人不得将其作为自有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了信贷秩序,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不仅会使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打水漂”,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甚至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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